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简称办事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简称借款人),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自由职业者,及在外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第四条 购买商品住房、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所在单位半数以上职工住房公积金无欠缴情况。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不足6个月的不予贷款。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还款能力的计算方法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减去债务。
1.收入核定标准: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近三个月收入证明(包括加盖财务印鉴的工资流水、社会养老保险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2.债务核定标准:
(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名下有2万元(含)以下债务的,忽略不计。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名下有2万元以上债务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债务信息体现完整的可直接核定;如债务信息体现不完整或借款人存在异议的,须提供借款合同、凭证、还款计划等证明材料进行核定。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未更新已结清债务信息的,须提供借款单位出具的结清手续及还款证明。
(三)信用良好,符合《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审核办法》有关规定,无未还清的担保责任、贷款逾期、信用卡逾期。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五)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批文。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比例和额度:
(一)购买首套住房和拥有一套住房的借款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比例不高于房价的80%。
(二)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并以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额度数值均保留到千位)。
(三)申请贷款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月均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员还款能力标准的60%。
第七条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在购房地查询借款人家庭房屋套数情况。已婚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同户籍未婚子女;未婚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及同户籍父母。借款人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予贷款。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及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女性借款人行政级别为处级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为60周岁)再延长5年。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间遇到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家庭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至1.1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第十条 购买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审批。
(一)借款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居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共同借款人须一并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
3.售房单位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4.由指定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一类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5.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简称业务网点)出具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信息证明;
6.业务网点出具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7.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业务网点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业务网点将审核通过的借款人资料进行扫描存档并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四)市公积金中心对电子扫描资料进行复审,再进行审批。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
(五)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的领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不准借款人及他人领取。
第十一条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审批。
(一)借款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居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共同借款人须一并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
3.由指定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一类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4.业务网点出具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信息证明;
5.业务网点出具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书;
7.申请贷款住房产籍图;
8.售房人的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9.售房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10.售房人由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一类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11.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业务网点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格等条件,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评估房屋信息采集表,由业务网点对申请贷款住房进行评估并出具房产估算单(业务网点无法进行评估的可由具备评估资质并已在业务网点备案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格须符合当地实际市场价值);
(三)业务网点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四)业务网点将审核通过的借款人资料进行扫描存档并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五)市公积金中心对电子扫描资料进行复审,再进行审批。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
(六)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的领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不准借款人及他人领取。
第十二条 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审批。
(一)借款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居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共同借款人须一并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本市区(县)规划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手续、建造私房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具有法律效应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建造造价评估报告;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本市区(县)房地产部门签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4.工程自筹资金凭证;
5.工程合同及相关附件;
6.由指定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一类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7.业务网点出具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信息证明;
8.业务网点出具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9.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10.施工单位由指定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一类借记卡、活期存折或单位账户;
11.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业务网点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业务网点将审核通过的借款人资料进行扫描存档并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四)市公积金中心对电子扫描资料进行复审,再进行审批。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
(五)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的领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不准借款人及他人领取。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市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和贷款档案要件后,办理抵押权证入库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贷款额和账户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拨付至售房单位或售房人账户,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拨付至施工方账户。
(二)借款人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三)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且市公积金中心同意他人代为偿还的,须出具个人保证声明并签订补充协议承担合同约定还款义务。
(四)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按市公积金中心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五)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涉及变更抵押登记的,变更事项须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妥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生效。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异地贷款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公积金中心2018年3月31日印发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牡公管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可按等额本息或等额已支付保费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选定还款方式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授权市公积金中心于还款日逐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存款账户扣款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扣款顺序为: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3.借款人银行存款账户。当扣划资金达到每月的还款额度时,不再往下扣划。
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得终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
(三)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还款金额不低于后续24期累计还款金额,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借款人提前结清的,市公积金中心按提前还本时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未按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的,发生逾期时,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记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十五条 贷款还款期间内,因借款人(抵押人)死亡、离婚或其他法定情形需变更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的可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
(一)借款人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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