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满足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需求,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建金[2017]49号)、《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融资管理办法》(房金委[2016]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利息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补贴的住房贷款。包括存量“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增量“公转商”贴息贷款。
二、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贷款对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申请条件:符合“公转商”贴息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可自愿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已获得“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在“公转商”贴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额度和利率
每年“公转商”贴息贷款总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需求测算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额度执行芜湖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利息补贴标准为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加减商业银行按比例浮动后的实际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比率))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利息差额。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调整的利率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公转商”条件的缴存人,按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流程,将贷款批转到相关委托银行办理后续贷款手续。贷款发放后,委托银行应按月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贷款发放情况;
2、贴息支付:每年的利息补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办理。补贴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每年的12月31日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或贷款银行;提前还款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支付到还款日止的利息差额,以后不再补贴。
五、贴息资金列支渠道
贴息资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列业务支出项目。
六、“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赎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适时赎回“公转商”贴息贷款,逐步将“公转商”贴息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赎回部分不再进行利息补贴。
七、“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中断累计不超过3个月(含),在贴息计算期间申请补缴并已入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视为其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准予贴息;公积金缴存中断累计超过3个月,即使补缴公积金,本年度也不予贴息。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借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再享受利息补贴。
八、按照本办法享受利息补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视同享受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九、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给予利息补贴的办法》(房金委[20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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