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海西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海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以下简称“诚信黑名单”),是指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职工名单。
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缴存职工。
第四条 诚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诚信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票据、不动产登记证(土地证、房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列入黑名单,暂时冻结其账户。冻结期内,该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5次(含)以上逾期的职工,列入黑名单,暂时冻结其账户。冻结期内,该账户不得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连续5次(含)以上、累计9次(含)以上逾期,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列入黑名单,暂时冻结其账户。冻结期内,不得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
第六条 诚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认定。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确定为缴存职工诚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异议复查。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职工,如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申请经核实后,如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仍以原结论为准;异议申请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积金中心应采纳;
(三)对外公开。诚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第七条 因违反有关个人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或行政处罚的职工,直接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八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2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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