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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左广波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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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给他人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两个月以上。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到现场实地勘察,确定是否允许提取。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须先补足所欠贷款本息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对未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能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直至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目的:

(一)保障职工权益,提高住房消费能力;

(二)保证合理使用、安全运作,降低资金风险;

(三)促进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原则:

(一)定向使用的原则;

(二)安全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还贷款支取)或未给他人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两个月以上。单位因故办理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除外。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离休、退休的;

(四)出国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贷款);

(六)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患重大疾病的(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六种重病、大病);

(九)单位破产的;

(十)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第七条 按照第六条第(二)、(三)、(四)、(七)、(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第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条 用于住房消费,符合第六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且需保留一个月的汇缴额,提取金额以千元为单位。

职工因购房或建房提取的,同一套住房只限提取一次。

物业费提取、租房提取的,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累计。

职工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在翻建、大修后,一年内提取。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大修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到现场实地勘察,确定是否允许提取。

第十条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未偿清前,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或一次性偿还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对冲偿还公积金贷款。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须先补足所欠贷款本息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对未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能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直至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出具的《委托书》(附件1)一份;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经办人员统一为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身需填写《单身声明》(附件2)。

(一)离休、退休

(1)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职)审批表》或离休、退休批复文件或离休、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证书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三)出境定居

(1)出境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四)工作调离本州

(1)调离本州调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对方公积金中心的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收函。

(五)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书及复印件一份;

(2)法定继承人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继承人银行卡(银行存折)或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六)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借款人部分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1)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借款人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1)中心出具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2)借款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借款人偿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中心或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2)借款人与其他中心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复印件一份;

(3)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借款人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抵押物清单、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七)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租住政府出租的公租房及廉租房的:

(1)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租赁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一份;

(5)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租住商品住房的:

(1)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八)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7层以下(含7层),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7层以上,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九)购买二手房

(1)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复印件一份;

(3)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及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十)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7层以下(含7层),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7层以上,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十一)购买集资房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项规定,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每人每年最高可提额度为3000元。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医保报销后个人结算费用。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提取申请后,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要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遇到特殊情况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持中心要求提供的手续,直接到中心办理提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被查封、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列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的5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西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7层以下(含7层),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7层以上,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十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7层以下(含7层),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7层以上,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十三)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非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房屋产权人提供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或首套房证明。

(1)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7层以下(含7层),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层7层以上,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2)购买集资建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7层以下(含7层),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7层以上,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复印件一份;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3)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7层以上(含7层),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7层以上,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复印件一份;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银行卡(银行存折);

(4)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一年内有效)或《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和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十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乡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十五)大修自住住房

(1)具有相关规定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十六)职工患重大疾病

(1)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认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经医疗保险机构确认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十七) 自主住房物业费

(1)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卡(银行存折)。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可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只提取不贷款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且需要保留一个月的缴存余额;同一套住房只限提取一次。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的贷款本息。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还贷协议规定办理。对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七)(九)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原账户。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可以转移至职工新开户的单位账户,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德令哈市、格尔木市18000元,东部三县(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西部三行委(柴旦行委、冷湖行委、茫崖行委)9600元。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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