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关于建立全市统一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
通人社医〔2018〕28号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相关单位:
2015年9月,南通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通政规〔2015〕73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市区试行,逐步向县(市)区延伸。市区120万职工和居民全部纳入照护保险保障。
2016年6月,我市被国家人社部确定为国家试点城市。经过3年的试点,探索出“兼顾居家和机构照护,以居家为重点,机构为辅助;兼顾生活照护和医疗护理,以生活照护为重点,医疗护理为辅助;集机构定额补助、居家照护津贴、专业公司上门服务、义工服务、辅助器具服务、失能(含失智,下同)预防为一体”的照护保险模式,为国家层面建立照护保险制度贡献了南通经验。
如皋市2018年纳入试点,通州区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2019年各县(市)区照护保险要实现制度全覆盖。为统筹推进全市照护保险工作,避免重走医疗保险各地各自建设再集中的路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统一的照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要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老龄化的积极的制度安排,南通老龄化率全国最高,建立这项制度尤其迫切。建立全市统一的照护保险政策体系和经办体系,避免政策碎片、标准各异、信息孤岛等问题的出现,对照护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将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各级照护保险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和大局意识推进统一的照护保险制度在本地区的建立。
二、按照“六统一”要求推进照护保险政策和经办体系建设。
1.政策的统一。各统筹地区要在南通市政府《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意见(试行)》和南通市人社局《关于基本照护保险实施细则》以及一系列制度体系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出台实施细则前应向市照护保险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实施。
2.经办的统一。各统筹区经办标准流程与市区保持一致,全市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经办管理,建立南通市照护保险服务中心,在各统筹地区设立分中心,服务中心与各统筹地区照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所需服务人员由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增加服务力量。照护保险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分别负责市区和各地失能人员评定、居家上门服务组织、服务质量管理、资金结算、稽核等工作。
3.系统的统一。各统筹地区统一使用南通市照护保险信息系统和照护保险服务APP,数据全市集中,互联互通。各地软件需求由市照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扎口提交开发部门。
4.标准的统一。评定标准统一按照南通市失能标准执行,随着评定标准的逐步完善,全市统一调整标准,统一使用评估软件。服务需求度评估、服务标准、支付标准等由市照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
5.待遇的统一。各统筹地区原则上按照市区失能人员待遇执行,目前待遇不一致的,逐步调整到位。服务项目也应与市区保持一致。制度建立初期,各地可根据失能人员数量和参保人员结构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筹资标准。
6.服务的统一。全市纳入医疗保险和照护保险定点的机构,各统筹地区互认,联网结算。纳入市区定点的照护保险服务公司,各统筹地区根据各地服务需求情况,择优选择定点。市区定点的辅助器具服务公司,在全市范围内负责统一租赁、配送、安装、回收、消毒再配送。按照“放管服”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健康南通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对医疗机构和护理机构定点取消6个月过渡期限制,在获得相关行业许可时及时纳入定点。鉴于国家已经取消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对服务公司定点取消员工持证要求,照护保险服务中心和服务公司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员工能力。
三、本意见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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