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度调整淮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切实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拟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就相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二手房贷款业务:暂停办理房屋使用年限在35年(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购买房屋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自住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业务的,须对所购住房进行价值评估;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二手房,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二次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后,购买改善性住房并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淮北矿业分中心、皖北煤电分中心除外)。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分别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二手住房,房屋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房屋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首套房同档次利率标准。
三、异地贷款业务:市中心本级和县管理部停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购房地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由淮北矿业分中心具体办理;购房地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由皖北煤电分中心具体办理。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因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用于偿还本年度实际已还款本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五、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对提供虚假资料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同时在中心大厅公示失信人员名单及单位,两年内不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对已提取资金或骗取贷款的,中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对逾期仍不退回或两次(含)以上提供虚假资料的,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人员五年内不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中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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