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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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房〔201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闽建金[20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部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
(一)账户封存期间,在本市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照市内调动转移规定申请转移;
(二)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稳定缴存半年以上且符合异地转移接续规定的,可向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三)账户封存期间,未在本市和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按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规定申请提取。
二、异地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可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三、职工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不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未因购买该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比照购买二手住房提取规定,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一年内,凭购房合同(备案信息表)、不动产权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涉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转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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