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8〕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广州市工伤预防专项工作组,工作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督部门组成。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伤预防项目重点领域的确定、项目遴选及确定、用款支出计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工伤预防项目重点领域的确定、项目遴选及确定提供依据,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有关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在第一季度前,向广州市工伤预防专项工作组通报上一年度我市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情况。广州市工伤预防专项工作组名单见附件1。
二、建立广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负责在工伤预防项目评审中提出评估意见、在项目评估验收中提供技术支撑等。专家库的专家人数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组织管理。广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名单见附件2。
三、经广州市工伤预防专项工作组研究确定了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粤人社规〔2018〕6号文规定的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组织工伤预防专家组开展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广州市工伤预防专项工作组按粤人社规〔2018〕6号文规定的相关程序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的确定参照执行。
四、各有关单位拟定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时,培训费、师资费的预算编制应参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编〔2018〕4号)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今后此文若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五、工伤预防项目遴选、验收评估专家劳务费、异地评估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产生的评估验收费用,不得在工伤预防费中列支。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5〕2号)第三条第三款不再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与本通知不同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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