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2017年新疆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我中心对现有政策进行清理,取消2015年以来放宽的非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现对克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取消大病提取业务。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再受理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籍直系亲属公积金业务。
二、取消缴纳子女上大学学费提取公积金业务。对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将不再受理提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取消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业务。取消原执行的因交通事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取消缴存职工购房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取消原执行的缴存职工购房因资金不足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五、取消职工调出克州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因工作需要调离克州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不能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做封存管理,待调入单位为其缴公积金后,职工只需在调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原单位公积金转移至现单位,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完成公积金转移。
六、规范购房提取业务。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七、规范解除劳动合同提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网上大厅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业务也根据本条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8年6月25日起实行。上述未提及事宜按原文件规定办理。
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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