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运人社局发〔2018〕5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城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190元的补齐到219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6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4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4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893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93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691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91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申报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填写统一制订的调整待遇申报表,经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确认核准。市本级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65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1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219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填写《退休工伤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补差金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六、工作要求
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尽快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结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报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后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和市人社局。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城市财政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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