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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范星伦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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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按《办法》规定支付。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对经办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办理就业补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珠人社〔2018〕234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金事务局,保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转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财〔2013〕20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就业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项就业补贴先按政策规定从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5:5比例分担。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按《办法》规定支付。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人同类就业补贴有专项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我市残疾人就业补贴办法或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本市残疾人就业补贴或扶助贫困残疾人办法未有规定或同类项目补贴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先按规定从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重复申领就业补贴。此前已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补贴但未满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办法》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二、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规定的补助项目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和条件、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转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15〕3号)和《办法》规定执行。

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按照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3〕192号文”)规定的各项补贴申领程序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非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划分为市属人员来源。

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现灵活就业和个人灵活就业的各项补贴,均按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间或灵活就业时间支付。

《办法》规定所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五、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和职业指导的,需在开班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有特别规定不需要备案的除外),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人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未申领就业补贴,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放弃就业补贴时段不计算享受补贴期限。

七、《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台港澳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应届毕业生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N年以内是指毕业之日至首次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N年。珠海市普通高校港澳台毕业生申请补贴时所需的身份证明使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毕业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执行,由企业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在珠高等职业院校是指珠海城市职业学院、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八、市本级以上就业补贴资金(含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函〔2010〕118号)规定执行;区级就业补贴资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2月31日前(特殊情况的,可延至次年3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区财政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凭证以及有关补贴项目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补贴材料。

九、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就业补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强就业补贴审核,加大抽查力度,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已发放的就业补贴资金,并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对经办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办理就业补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高技能人才、本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培训鉴定补贴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本市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后,《办法》所涉及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商事登记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只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自2018年8月15日起提出的各项补贴项目申请。之前本市促进就业的各项补贴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办法》规定执行;促进创业的各项补贴仍按《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员来源按《办法》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经办机构已经受理的就业补贴,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和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各项就业补贴对象、范围、标准和申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申请人可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就业补贴相关表格。

十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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