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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郝航菊
1.5K
前言:生活护理费调整执行时间为每年1月1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黔人社发〔2018〕3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对象

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1.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2.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4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47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45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39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二、明确生活护理费调整机制

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含退休人员),其生活护理费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年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调整方式为: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月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50%、40%或者30%比例计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每年公布数据为准。生活护理费调整执行时间为每年1月1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三、调整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2元。

四、资金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

除生活护理费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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