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

第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哪些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武汉地区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武汉地区代表机构。
(二)在职职工是指在本条所列的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于什么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新设立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申报单位先到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填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盖单位公章,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核定单位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缴存职工人数、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分中心审核后,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受理回单》,缴交单位到缴存银行预留印鉴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四、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带什么资料?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就近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单位缴存职工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社保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五、“多证合一”企业应如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多证合一”企业是指实行证照整合改革的企业。2017年7月1日起,在市工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注册登记的企业,可提供下列资料就近选择缴存银行办理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3、单位缴存职工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社保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5、《商事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多证合一”企业无需到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后,预留印鉴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程序参照缴存登记单位预留印鉴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程序办理)
六、单位缴存登记和“多证合一”企业账户设立办理注意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人数与社保清册人数原则上应当一致,不一致时应当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承诺书》(可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二)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缴存登记除提供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区级(含区级)以上人社部门统一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公积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单位,均可申请开通单位网上业务。
七、到分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缴存单位预留印鉴应带什么资料?
(一)分中心审核批准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理回单》;
(二)从住房公积金缴存行领取并填写的《印鉴卡》;
(三)《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017年7月1日起注册成立的“多证合一”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五)单位公章、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公积金业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和《法人授权书》。
八、缴存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应带什么资料?
(一)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缴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新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缴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新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三)单位录用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外籍人员)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港澳台人员);
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九、缴存单位每月应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一)新缴存登记单位首次如何缴存:
1、按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应信息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汇缴审核,银行柜员核对汇缴人数和汇缴金额,并在《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打印汇缴审核信息;
3、开具与当月《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电汇凭证等资金单据,连同《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送到本单位缴存经办银行办理资金清算手续,由缴存银行登记入账,并在《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打印记账信息。
(二)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如何按月汇缴:
1、按月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如与上月汇缴数相比有变化,须填写本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变更审核;
3、开具与当月《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电汇凭证等资金单据,连同《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送到本单位缴存经办银行办理资金清算手续,由缴存银行登记入账,并在《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打印记账信息。
十、武汉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武汉地区的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非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8%,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2%。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十一、什么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单位每年应当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提供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就近分中心或者缴存银行办理调整基数手续。
十二、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一)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计算公式:个人上年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1、基本工资;2、冲销64元后保留的津补贴;3、年终一次性奖金或绩效工资;4、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5、生活性补贴;6、工作性津贴;7、改革性补贴;8、奖励性补贴;9、其它发给在职职工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
(三)企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十三、武汉目前最低缴存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十四、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0号)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职工或者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手续,缴存银行审核后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由职工本人留存:
1、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身份证原件(单位代办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十七、单位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一)上级主管单位对单位合并的批复或者单位注销的合法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消或者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因撤销、破产等原因需注销单位公积金账户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的同时,应持《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受理回单》,为单位账户名下的职工个人账户办理集中托管手续。
以上条款随新的政策相应调整,解释权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三)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十六、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武汉地区职工和单位在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应提供下列资料到分中心申请办理,经审核后方可按新的比例缴存: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十七、困难单位如何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及困难非企业单位如何降低缴存比例?
困难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及困难非企业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所属分中心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非企业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
1、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2、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
3、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困难单位缓缴住房公积或者非企业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属分中心申请办理:
1、申请报告;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提供职工大会决议或者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4、有关部门批准缓交养老和失业保险金证明或者停产(停业)、半停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6、《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或者《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章)。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单位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或者《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变更申请表》到所属分中心申请恢复正常缴存比例、缓缴解除手续并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十八、缴存单位应如何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1、未按照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
4、依法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如何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合并?
(一)在同一单位内的一个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一个职工在多个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转移至同一单位后,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二)职工或者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缴存银行办理职工账户合并手续:
1、职工身份证原件(单位代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十五、单位何时需为职工办理内部封存或启封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1、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暂无就业单位且需保留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2、职工与所在单位劳动关系存在,但本人已不在岗的;
(二)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缴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离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三)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缴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二十六、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未达到提取条件的,或无新的接受单位的,职工或者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手续。
(二)单位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缴存银行申请办理:
1、补缴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2、《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十九、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一)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二十、缴存单位如何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单位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系统登记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分中心办理。
第二部分账户变更、转移、封存、启封及注销
二十一、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办哪些手续?
(一)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就近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1、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或者《企业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分中心审核同意基本信息变更的,由单位持《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回单》到缴存银行办理单位印鉴更换手续。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名称、法人变更,须到分中心审核办理;因单位地址发生变更要需变更缴存银行的,需经归集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单位所属分中心办理;单位其他基本信息变更可直接到缴存银行办理。
二十二、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办哪些手续?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职工或者单位经办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属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1、职工身份证明原件(单位代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或者《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内地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须到缴存银行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须到所属分中心办理。
二十三、职工公积金账户如何办理转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1、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需进入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托管户管理的。
(二)职工在武汉地区工作变动的,或者在集中托管期间重新就业的,转移职工或者转出单位经办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转出单位的缴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1、职工身份证原件(单位代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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