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为方便我省省级参保职工了解医疗保险政策,我们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2011〕84)文件精神,对省级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梳理,现解读如下:
1、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青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在职人员。
2、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个人如何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
4、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哪些支出?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5、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如何计发?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6、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享受什么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生育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的30%。
7、下列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2)违法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3)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的费用;
(4)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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