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咸阳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省住建厅监管处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要求,坚决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更好地发挥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职能作用,维护咸阳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账户缴存半年方可转移、提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才可提取。缴存职工(非本市户籍)必须在咸阳市公积金中心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按月足额汇缴半年以上才可以提取。
三、调整租房提取相关政策
职工租赁商品房提取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12000元/年。
四、取消住房装修提取
取消咸阳市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相关规定。
五、取消购房使用直系亲属“互提”公积金的规定
所有购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仅限本人及配偶。
六、规范办理提取资料时限
凡是职工购买商品房、经适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提取的,原规定合同协议备案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一律缩短为合同协议备案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方能办理提取。
七、严格规范审核提取资料

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三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以往政策规定与以上文件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本文件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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