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和浩特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解读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部署及开展“三去一降一补”工作要求,在充分掌握我市住房公积金发展实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政策部署,将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作为全年中心重点任务,及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陆续出台落实了一系列便民新政,大力支持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2017年共归集住房公积金46.99亿元;为21.44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6.54亿元;向10240名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1.85亿元,拉动住房消费65.27亿元;化解房地产库存面积113.84万㎡。
截至2017年底,中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26.79亿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72.6亿元;累计为85922名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84.57亿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6.53亿元(含2017年预计上缴的1.5亿元)。
截至2017年底,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3.85%;资金使用率达到92.38%。
二、调整内容
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精神要求,我中心自2018年5月1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调整如下:
1、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2、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借款人以家庭为单位,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不少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发票,贷款最高额度为房屋总价的80%;第二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不少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发票,贷款最高额度为房屋总价的70%。
3、规范公积金贷款次数及时间间隔。对同一借款人不得发放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第一次贷款还清之日起5年后。
4、调整开发企业按揭贷款楼盘准入条件。一是中心在签订楼盘按揭贷款协议时,将楼盘主体封顶列为审批条件,尚未封顶的楼盘不得发放公积金贷款;二是对于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的开发项目,停止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5、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背景解读
2017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抽查情况的通报》(建办金函〔2017〕189号),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方面要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控举措,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相关政策,坚决纠正政策执行偏差,凡与国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2018年3月9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了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会议在肯定中心2017年各项工作的同时,对今后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提出了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的重要指示和“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确保各项业务规定与国家政策规定相一致,有效提升中心风险防控能力,管委会确定了“扩大归集、确保提取、谨慎贷款”的工作思路,并对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比例、贷款次数及时间间隔等贷款政策做出了规范和调整,把支持和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刚性需求放在首位,合理区分贷款性质,对申请首次贷款的要大力支持,对申请二次贷款的要适当控制,对申请三次及以上贷款的要坚决禁止,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保障基本住房需求方面来,让更多的有刚性住房需求的缴存职工受益于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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