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意见
为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以下办理时限的要求办结业务:贷前调查(从贷款资料收件至贷款系统提交):5个工作日;贷款审批:5个工作日;签订借款合同:3个工作日;发放登记:2个工作日 (纯公积金贷款)/5个工作日(组合贷款)。受托银行要把受委托公积金业务放在优先的位置,要比自营按揭贷款更优先;要优先配置组合贷款的商贷额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先放款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快捷贷款程序。(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受托银行)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受托银行要优化本银行的考核激励机制,引导鼓励一线经办人员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高一线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的积极性。(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各受托银行)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牵头单位:市房产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区)房产管理局(中心))
四、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开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绿色通道,要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不得以收件不受理、预受理等形式变相拖延办理。(牵头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区)房产管理局(中心),县(区)国土资源局)
五、公开业务办理流程。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其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要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的全流程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办理受理及办结信息。(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县(区)房产管理局(中心),县(区)国土资源局,各受托银行)
六、促进部门信息共享。住房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 “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县(区)房产管理局(中心),县(区)国土资源局)
七、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记扣分项,记分值20分。(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区)房产管理局(中心))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投诉内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由市房产管理局牵头处理;投诉内容涉及承办银行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处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联合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区)房产管理局(中心))
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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