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
为贯彻实施《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及《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6号),单位可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
单位为港澳台职工办理汇缴新开户手续前,应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前往市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部申请办理港澳台职工身份信息登记业务。管理部审核单位提供资料无误后,为单位打印《港澳台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表》。
单位根据《港澳台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表》中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为港澳台职工办理汇缴新开户手续。港澳台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单位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封存、缴存额调整等业务。
二、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港澳台同胞应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本人。
港澳台同胞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供本人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
提取业务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二代身份证。
(一)港澳台同胞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资料
通行证或台胞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配偶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配偶为港澳台同胞的,应提供配偶通行证或台胞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夫妻关系证明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本通知涉及夫妻关系证明的,均同此标准):双方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在香港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出具的公证书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双方在澳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出具的公证书且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转递章;双方在台湾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和天津市公证协会对公证书的认证结果。
3.购房资料,按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购买私产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及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
(4)港澳台同胞与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
(二)港澳台同胞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贷款偿还情况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资料
通行证或台胞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配偶资料
配偶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配偶为港澳台同胞的,应提供配偶通行证或台胞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遇以下情况的,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1)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的,应提供按揭还款凭证。
(2)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部分)的,应提供公积金还款凭证。
(3)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应提供还款凭证和担保公司出具收据。
(三)港澳台同胞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手续
1.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资料:通行证或台胞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配偶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配偶为港澳台同胞的,应提供配偶通行证或台胞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购房资料,同“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中购房资料。
(4)个人住房贷款资料:《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以及借款人本人签署的同意管理部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
(5)港澳台同胞与他人共同借款的,还应按共同借款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的,提供其他借款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
2.首次提取后,提取人(借款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通行证或台胞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贷款还款凭证》。
(四)港澳台同胞市场租房并支付房租,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承租人身份资料:通行证或台胞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配偶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配偶为港澳台同胞的,应提供配偶通行证或台胞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租房及相关资料:
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承租人及配偶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以及同意查询征信信息的《授权书》各一份。
2.首次提取后,提取人(承租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通行证或台胞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未用于提取的发票;
(4)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
(五)港澳台同胞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1.提取人身份资料
通行证或台胞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证明资料
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及时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办理封存手续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港澳台同胞办理相关业务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79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1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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