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11月06日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时担保单位所缴纳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在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专户缴纳、存储的保证金。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5%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担保保证金
第五条担保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保证金开户银行(简称受托银行)共同监管。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同意受托银行上报的按揭楼盘准入后,公积金中心、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担保责任
第八条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单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全部结清时止。
第九条担保单位没有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该《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时,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担保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予以划转。保证金如因诉讼等原因被司法部门扣划,担保单位应及时补足。
第四章解付担保保证金
第十一条担保单位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贷款担保期间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或已办理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可申请解付保证金;住房贷款担保公司在贷款担保期间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可申请解付保证金。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在受理解付保证金申请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通知委托银行办理解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担保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和担保单位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保证金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单位和担保单位出具虚假材料,解付担保保证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追回所解付金额。
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缴纳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受托银行应督促担保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保证金;受托银行应于每季度末向公积金中心报送房地产开发单位和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季报,及时核对保证金余额,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活动中侵犯担保单位合法权益。如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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