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费率浮动
费率浮动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亚基准费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的工伤保隆费使用情况《支嫩串I对用人单位在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除缴费费率的重新鹌定。
第三条费率浮动对象
用人单位属于沈阳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隆费率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功巧”^号^—至八类行业的’费串每两年浮动-次。有下内情彤之一的,不纳入参保尊位工伤保除费支缴率计算范围
1.取工在抢隆救灾等维护国家利鼓、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翁往国家宜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瘸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域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宁故伤害的;
5.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成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四条费率浮动标准
参保单位属于《工伤保除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一至八类行业的,一至七类行企分别实行上下浮动两档费率,第八类行业向下浮动两档费率。费率浮动后最低费半为0.29%,最高费率为4.0%,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下浮档次比例
1.下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化;
2,下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上浮档次比例
1.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上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五条费率浮动办法
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两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串缴费。实行费率浮动的参保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以行业基准费串为基础进行浮动。
(一)向下浮动的情形
1.前两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5096,向下浮动一档;
2.前两年度工伤保殓费支缴率为0,向下浮动两档。
(二)向上浮动的情形
1.前两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半大于1309^,小于等于1509&,向上浮动一档;
2.前两年度工伤保险费支袅率大于1509^,向上浮动二档。
(三)参保单位前两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谎报工资总类或者职工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六条支缴率
收入。以独立投保户为单位〈一个单位编码在两个自然年度内为本单位缴纳工伤费已支付保费计算,不含滞纳金和利患。
支出。以独立投保户为单位〈一个单位编码在两个自然年度内,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拨付的工伤待遇总额(不包含本办法笫三条规定的不纳入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绪率的费用支缴率。两个自然年度内支出占收入比^保留两位小教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征收
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辽宁雀人民政府关于明碥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丨7〕6咢)和(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24号)精神,依据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征收。
第八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0起执行。《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拖细则〉由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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