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7月2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本月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
定额调整具体政策为: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挂钩调整具体政策为: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倾斜调整具体政策为: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85元的补到2985元。
省人社厅明确,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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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17年1月起,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3种。
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每满一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10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2.5%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此次调整特别向两类人员倾斜;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2985元的补到2985元。
《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财政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调整事关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通知》要求,在7月底前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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