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7年5月26日-6月25日
通讯地址:荆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434000
联系电话:0716-8278505传真:0716-8254881电子邮箱:jz.fzb@163.com
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四)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
(五)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政策相互衔接。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和计生、民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税务、保监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医疗保险实时监控经费、反欺诈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和单位印章,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办理。
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人员发生变动的当月20日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可选择按年或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个人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资金;

(五)社会捐助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职工按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费。
(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般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一般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职工个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政策规定和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补助。医疗补助资金按各单位现行经费渠道筹措。
第六十六条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及安全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并与省信息系统对接。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荆政规[2014]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10%或5%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具体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公布。
第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累计缴费年限制度。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工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军人在服役期间医疗保险政策按《军人保险法》执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退休次月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从2001年1月我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制度起至退休的当月实行不间断缴费,即:实际缴费年限2017年不低于16年(即192个月),2018年不低于17年(即204个月),2019年不低于18年(即216个月),以此类推,今后退休时间每顺延1年增加实际缴费年限1年。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缴纳,直至达到规定年限。补缴年限按退休当年规定缴费年限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退休人员选择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费;选择按年缴纳的,缴费标准按缴费当年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选择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10%或5%的比例缴费;选择按年缴纳的,缴费标准按缴费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公布实施。
第六十五条根据参保人员不同医疗需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体系。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财政预算。
第五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批准。
第五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人大批准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应当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基金预算调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后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五十八条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按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一定比例筹集。主要用于弥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大病保险、重大传染病疫情等导致的年度预算执行资金缺口。资金缺口先由各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风险调剂金和县(市、区)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应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提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条人社行政部门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