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为什么选择合众福寿齐添年金保险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
二、养老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 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养老年金在申请领取时也可以选择月领方式,月领金额按年领金额的8.45%确定。
三、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6周岁、77周岁、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分别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2)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在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养老年金”中规定的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五、全残豁免保费: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发生全残,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
交费期限: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交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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