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1、提高购买首套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至30%。
2、提高购买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对拥有一套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至35%;对拥有一套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提高至45%。
3、停止执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5号)文件中第五条的规定。即停止执行“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且自缴存之日起夫妻双方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其家庭已有两套(含)以下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230平方米,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的规定。
4、本通知第1款、第2款严格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文件规定的限购区域执行,即在英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范围执行。
5、本通知自2017年3月20曰起执行,凡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7年3月20日之前已进窗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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