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基础工作的公告
一、缴存单位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各缴存单位签订《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单位缴存业务办理协议》(见附件1)一式两份交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与单位和相关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按月执行住房公积金汇缴操作并经审核后,由信息系统触发从单位协议明确的银行账户划扣资金。推行委托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解决实缴金额与个人汇总金额不符造成公积金无法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办理缴存不方便等问题。
二、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共同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到缴存银行拷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电子数据,对本单位缴存职工(含已离职)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进行核对确认,标注修正的错误、补充的漏项。核对完整的电子数据和打印加盖单位公章的表格(见附件2)一并交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缴存职工及时联系单位(包括曾经工作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专管员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涉及需要修改个人账户信息的,可按缴存银行要求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职工应积极提供手机号,以免影响未来通过手机进行身份认证网络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接收相关业务办理情况通知。
三、缴存单位明确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人员授权。单位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人员授权申请书》(见附件3),经单位授权盖章后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单位指定并授权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维护管理单位基本信息,明确缴存比例,核对职工个人缴存基数,完善缴存职工基本信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等;同时指定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核员,以确保数据准确和满足内部控制的需要。
四、共同做好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工作。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签订《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见附件4)一式两份,交由缴存单位统一收集转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可以实现职工以其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冲转当期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再从原贷款协议指定的存款账户划扣,满足职工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存还贷的要求。
五、高度重视通力配合。职工个人和缴存单位请于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以确保后续各缴存银行于12月26日前在其系统完成信息补录,2017年初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顺利上线运行。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协议签订、登记信息的核对等工作,及时、准确核对完善缴存登记信息,尽快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不全将难于划分住房公积金资金归属,也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
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工作中如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请及时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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