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产险的医疗责任险是一款怎么样的保险?
【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
【理赔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书面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
(三)被保险医疗机构的执业证明、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明、被保险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四)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
(五)涉及伤残、死亡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销户证明;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六)医疗机构赔付后患者出具的收条或院方的划帐记录;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注意】
投保人的义务:
1、尽力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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