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宣传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建筑业用工管理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维权意识和管理者的守法意识,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依法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全市各类建筑施工单位、全市所有在建建筑施工项目。
(二)检查内容
1.各地区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的情况,包括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进建筑业参加年度工伤保险目标、进度安排等情况;
2.各地区建筑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牧民工)以及住建设部门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3.各地区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按项目参保、保费征缴情况;
4.生产安全事故后,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5.各地区专项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组织领导

包头市成立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满达市人社局副局长
副组长:余钢市城建委副调研员
胡国柱市安监局副局长
米斌市总工会副调研员
成员:冯国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刘淑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罗祯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中心主任
于祥叙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科长
戴玲市城建委行政审批科科长
张连斌市安监局综合监管科科长
马丽萍包头市建设建材公路运输工会主席
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冯国璋同志兼任。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阶段(2016年6月1日至6月15日)。各地区要抓住建筑企业进入施工期的契机,通过报刊、网络、培训、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知识,多部门联动广泛宣传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社会认知度。
(二)自查阶段(2016年6月16日至7月15日)。各建筑企业对本单位2015年以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方案。各地区人社、建设、安监、工会对所辖区域内建筑企业参保情况进行梳理,掌握真实情况。
(三)检查阶段(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各地区人社、建设、安监、工会要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要求,组成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密切配合,对辖区内建筑企业参保情况进行梳理,认真、扎实开展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市人社局、城建委、安监局、总工会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自治区也将派出联合执法督导组赴重点盟市进行督导检查。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6年8月16日至9月15日)。各地区人社、建设、安监、工会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人社、建设、安监、工会要坚决落实两个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社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协调建设、安监、工会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明确本地区专项检查的目标任务,分解工作任务。要建立健全解决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把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地区人社、建设、安监、工会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的作用,深入建筑企业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在建和新开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力争年底前全部参保;其他部门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58号)的要求配合人社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各地区要做实部门联动,强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组成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组,统一行动、分工协作。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要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四)做好材料报送工作。请各地区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7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阶段性总结材料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9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刘桂芬
联系电话:0472-616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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