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7月28日讯:“买分卖分”或面临最高罚款2万元、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禁坐副驾驶位、车主出现四种情形将入本市信用“黑名单”……备受关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天上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从严治乱,让城市交通秩序回归,是这部地方立法的鲜明价值取向。同时,条例修订将体现申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
记者获悉,“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78条,为体现对道路交通的全过程、多维度管理,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条例,此次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换言之,逾8成条款将面临新修。
维护交通秩序,“信用手段”也将被调动起来。今后,“条例(修订草案)”列出四种情形,车主相关信息将入本市信用“黑名单”。
车主之间常有的“买分卖分”或面临最高罚款2万元的处境,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可视频举报,并将更多调动“信用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备受各界关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天上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从严治乱,让城市交通秩序回归,是这部地方立法的鲜明价值取向。同时,条例修订将体现申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
固化原有效措施新增或修改条款达66条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后,又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了三次修改完善。近年来,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车辆保有量增长迅速,物流运输行业发展迅猛,城市人口剧增,城市道路拥堵情况越发严重,《条例》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
截至2015年底,申城机动车实际保有量达430多万辆,各类非机动车总量突破1600万辆,注册机动车驾驶员650多万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00万起以上。
“此次,条例修订将体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靖说,《条例》修订将同时立足于超大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针对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本市道路交通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78条,为体现对道路交通的全过程、多维度管理,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条例,此次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换言之,逾8成条款将面临新修。
“电子警察”所录违法行为应及时通知送达车主
伴随技术发展进步,俗称“电子警察”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日益成为道路交通执法的主要工具。
2013年以来,本市以每年700套的速度加快建设“电子警察”。2015年,利用“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22.7万余件,同比增加近30%。其中,针对高峰时段社会车辆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采取公交车车载“电子警察”和固定式“电子警察”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开展严管、严处。目前,全市公交专用车道“电子警察”已近300套。“十三五”期间,本市将继续保持每年新增700套“电子警察”建设规模,严查机动车滞留路口、违法变道、违法停放,提升执法管理效能。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电子警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15天内,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公安机关认为违法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定期查询违法记录,如果已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买分卖分将面临严罚并扣驾驶证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强化非机动车源头治理,对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等作了相应规定;保留了机动车号牌总量调控制度;对本市临时行驶车号牌合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比如,对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今后,车主之间常有的“买分卖分”将面临高额处罚。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突出的问题,增加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明文禁止“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道路通行管理规定,明确了本市可以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种类,以及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限行车种;保留了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于交通畅通的原则,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规定,具体包括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限制、禁止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让行等管理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将本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置制度在立法中予以体现。
与此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列出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2、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3、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4、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5、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7、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8、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9、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明确临时停车规范“僵尸车”拟限期移出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使道路回归其通行设施的属性,限制道路停车的发展,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充分考虑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等的停车需求,引导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对公安机关实践中比较有效的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时明确临时停车行为规范。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第4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此次条例修订对长期占用道路停车资源“僵尸车”的处理作了指引性规范。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第48条,对于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道路资源有限与违法成本低共同造成了道路违法行为高发,除了加大处罚力度外,还应加大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群众们呼吁,整治措施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不能无视地区实际情况而简单设定指标。要与便民服务相结合,综合治理。要分类制定整治标准。
交通执法整治要充分考虑公众的接受度与获得感,认识到交通整治是一个渐进且长期的过程,坚持疏堵结合,形成常态化可执行的执法机制。短期治理一定要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以实现长效为目的,巩固本次大整治的成果,避免整治行动变成“一阵风”式的短期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要更好地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制定更加科学的措施,促进交通管理更加智慧化,确保监管到位,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者工作强度。
对于“停车难”的问题,群众们反映,关键是要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场地让本市拥有汽车的居民有一个稳定的停车位置,简单地对停在非指定停车点的汽车进行贴单罚款,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他们建议,有序推进解决老小区的停车问题,要合理规划停车位、规范管理。同时,开放部分道路的时段停车,以此缓解小区居民停车难的压力。企业和居民区停车资源也可以互补、互换,并加强停车场建设,纳入规划,进行科学布局,在轨道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周边,大力推广并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
驾驶人四种行为或影响信用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落实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具体制度包括:细化了车辆所属单位的主体责任;鼓励科技手段对交通管理的支撑,明确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提升交通管理水平;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交通治理,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视频举报制度等。
此外,还明确了在部分交通违章管理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从而有利于增强道路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接受度。
维护交通秩序,“信用手段”也将被调动起来。今后,《条例(修订草案)》列出四种情形,相关信息均将纳入本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
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
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问卷调查
近9成受访代表和群众赞成建立慢行交通网络
为进一步发挥好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和代表主体作用,修订好《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市人大内司委会同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曾于今年5月,面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开展了修订条例代表问卷调查。同时,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在5月下旬深入全市各社区,召开座谈会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并进行市民问卷调查。
青年报记者了解到,针对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守法意识比较薄弱、经常发生违法行为现象,九成受访代表和群众赞成建立慢行交通网络,而对“易产生拥堵的路段划设禁停标志、标线”的行为也获得多数支持。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易发多发成本市交通管理核心
此次调研内容涉及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停车管理、社会综合治理、法律责任等修法重点难点问题,共回收有效代表问卷356份和市民问卷8566份。
问卷结果显示,过半数(51%)代表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易发多发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是导致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混乱和交通拥堵的主要因素。法规修订宜吸收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的成果,为依法严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半数人大代表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大公交专用道网络,以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同时,也有接近四成(39%)代表认为现有公交专用道网络已能满足需求。同时,74%的受访代表赞同将公交专用车道适当开放给其他特定的车辆使用,以提高道路资源使用效率,表明在坚持公交优先的同时,仍需兼顾本市道路资源紧张的实际。
近九成(88%)代表和近九成(89%)群众赞成建立慢行交通网络,表明法规修订应体现绿色、环保等出行理念,充分考虑道路资源的合理分配,保障非机动车、行人的路权。
易产生拥堵的路段划设禁停标志、标线获支持
交通违法大整治以来,为解决违法停车执法成本过高问题,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探索对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道路上的违法停车,直接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
问卷结果显示,对于日益增多的尚无国家标准的通行工具,代表普遍认为应当加强管理。但是,赞同完全禁止通行的只有三分之一不到(31%),超过三分之二(69%)的代表倾向于允许上路,但给予必要的限制。
与之相仿,群众总体上赞成应当加强通行管理。在管理方式上,赞同完全禁止通行的有44%,倾向于允许上路,但给予必要限制的有56%。
“为缓解警力不足问题,您是否赞成赋予辅警等交通管理辅助人员协助开展劝阻、记录、报告道路交通违法等工作职责”,对此,多数(74%)代表支持交通管理辅助人员参与交通管理,协助民警开展劝阻、记录、报告道路交通违法等工作。
而就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主要原因,多数受访代表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原因归结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守法意识不强和违法成本较低,分别占67%和59%。与此同时,也有近半数代表认为道路资源有限和执法不严也是违法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
群众呼声
“交通执法整治应当以人为本”
记者了解到,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当前,群众比较强烈的呼声是“立法、执法应越严越好”,因此,许多人建议,此次的条例修订应体现“安全”、“通畅”、“人民交通为人民”等原则。
目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以来,违法现象明显减少,希望能够保持长效管理,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抓到底。可以允许“百密而一疏”,但不可“选择性执法”,不要浮于表面。另外,要进行合理规划,“人、非、机”综合考虑,凡有条件的道路均应设置非机动车道,解决“人、非、机”混行导致秩序混乱等问题。
“为了减少马路乱停车现象,您是否赞成在容易产生拥堵的路段划设禁停标志、标线(即”黄线“)”,针对这一问题,问卷结果显示,这一做法得到了绝大多数(96%)代表的赞成,认为应该在法规修订中予以固化。
多数(70%)代表表示考虑到中心城区道路拥挤等因素,支持适当控制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数量,确保道路主要用于通行。
针对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守法意识比较薄弱、经常发生违法行为现象,有近九成(88%)代表和近九成受访(88%)群众支持“对在一个记分周期经常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创设更加严格的处罚”。
当前,交通违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现象大量存在,影响法律实施效果。为解决这一难题,多数(79%)代表支持法规修订中对这种行为设定处罚。
据悉,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本市有5起以上交通违法逾期不处理的机动车,每月超过10万辆;个别机动车违法行为逾期不处理的数量超300起。
对此,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鉴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不在少数,建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七成人同意滑板车、平衡车上路但要给予其必要限制
如今,在申城街头,时不时就能看见用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尚无国家标准的通行工具驰骋在非机动车道,这应当如何加强管控?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