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桂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新政策
6月28日讯: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0号)文的规定,现将桂林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金额公布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桂林市2015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642元。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依此设定桂林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291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549元,合计3098元。
二、中直、区直等驻桂林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桂林市但在桂林市有分支机构的,也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0号)文的规定,现将桂林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金额公布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桂林市2015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642元。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依此设定桂林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291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549元,合计3098元。
二、中直、区直等驻桂林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桂林市但在桂林市有分支机构的,也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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