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细则
5月26日讯:【事项名称】
对小型微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的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可申请享受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人员的条件: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为本市户籍,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取得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及就业报到证的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办理材料】
小型微型企业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教育部统一制式毕业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或本、专科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5.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小型微型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6.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小型微型企业在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享受期内,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小型微型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4.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地点】
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见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名录
【办理流程】
(一)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补贴对象,并履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据实申请。
(二)小型微型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区(县)人力社保局收到小型微型企业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通过申报系统出具受理告知书。申请材料不齐或信息有误的,区(县)人力社保局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小型微型企业应补正的内容。
(四)区(县)人力社保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五)市人力社保局接到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完成后,市人力社保局将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补贴信息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文件并按照规定拨付资金;有异议的,经核实后再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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