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5月25日讯: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公积金资金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
第三条 竞争性存放是指管理中心在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间,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行为。
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管理中心在确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发放等正常支付以及扩面、金融业务考核奖励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住房公积金和增值收益存款(简称公积金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受托银行是指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
参与投标的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嘉兴市区或县(市)分中心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3级以上(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市级分行作为唯一投标人)。
第五条 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作为纳入管理中心“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市中心由党组(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分中心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存放规模、期限以及标的设置等内容。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六条 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由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七条 管理中心根据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向符合资格条件的银行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时参加单位不得少于5家,各竞标银行可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意向投标的具体标的。
第八条 竞标规则
中标原则: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名依次入围5家中标银行。
招标规模:住房公积金存款根据可存储结余资金规模进行招投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根据可存储的活期存款、年度到期的定期存款进行招投标。
存储期限:存期根据管理中心资金支付需求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评标方法:评标指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主要含三个指标。
(一)资金年收益率指标(40分)。资金年收益率指资金定期存款年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为竞标点,低于最低竞标点作无效标处理。投标利率须遵守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以有效投标人的最高投标利率水平作为评标基准利率水平,利率最高者得满分40分。
计算公式:投标银行利率水平得分=(同档基准利率*(1+投标银行利率上浮比率)/同档基准利率*(1+最高投标银行上浮利率水平)*40分。
(二)受托银行金融业务考核指标(35分)。以上一年度受托银行金融业务考核分数为考核内容,以银行考核分数最高银行得35分,其他各银行得分=实际考核分数/考核分数最高银行分数*35分。上年度考核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三)受托银行扩面工作考核指标(25分)。以上一年度受托银行实际扩面人数为考核内容,扩面人数最多银行得25分,其他各银行得分=实际扩面人数/扩面人数最多银行扩面人数*25分。
第九条 中标银行存款比例限定
根据中标银行得分排名确定每期存款比例,排名第一的银行存储额为当期可存资金的30%,银行排名每低一位存储资金比例核减5%。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制定当期招标计划。管理中心财务部门根据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全年公积金竞争性存放资金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存放规模、存放期限、标的设置等,按规定程序上报,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招标。各分中心的招标计划需报经市中心同意。
第十一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管理中心财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当期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应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上发布,将本期招标的资金性质、规模、期限、竞标资格、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二条 整理相关资料。管理中心财务部门收集、整理各竞标银行上一年度金融业务、扩面工作考核通报的相关文件供评委评标参考。
第十三条 评标评委。建立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库。评委由财政、审计、人行、银监、金融办以及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评标工作。各期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评委以公开、即时、随机方式抽取,每期评标设评委5人(原则上部门不得重复),纪检组派员作为监督员,于开标前(提前半天)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并通知评委,抽选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监督员应继续抽选,直至补足5名评委。参加评标的评委,进入开标现场实行封闭评标。
第十四条 现场开标及评标。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装订成册的报名资料和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的监督下统一拆封竞标银行的竞标资料并分发给各评委。各评委根据相关资料对竞标银行进行独立评标,按照竞标规则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初步中标结果提交各评委和监督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公示确认后,管理中心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中标结果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各分中心同时报市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存放。中标银行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机构或分支机构作为公积金资金的存放银行。管理中心财务部门根据中标结果,按公积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具体存放手续。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积金竞争性存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中标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单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等,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中标银行在公积金竞争性存放资金到期日未及时结清本息并划转至指定账户的,管理中心有权取消中标银行之后的各期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撤销其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参加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一)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二)金融监管部门认为该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没有按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协议或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在研究审定公积金竞争性存放资金招标计划时以及参加评标的评委,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
第二十条 监督员由纪检组派员担任,对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要切实履行公积金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应依据嘉政办发〔2015〕79号和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有关职能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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