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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元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实施细则

劳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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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5月23日讯: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细则。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对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四)就业困难人员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五)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元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5月23日讯: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22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条件及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已经纳入县区扶贫攻坚范围的贫困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三次非因本人原因未能就业的人员。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认定资料

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元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各类认定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县区扶贫移民局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证明;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县区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办理了失业登记,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三次非因本人原因未能就业的情况证明。

(六)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

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三、认定程序

(一)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入户核实相关情况,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予以认定。

(四)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直接受理的,按上述规定办理,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调查走访,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做出认定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市辖区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认定管理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做出认定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管理,适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已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及时向做出认定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四)就业困难人员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就业援助、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输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全省联网运行。

(五)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元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暂行办法》(广人社就〔20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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