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开征求改进医疗保险救助工作的意见
4月12日讯:从7月1日起,佛山拟扩大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范围。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资助范围,全额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月11日,记者从佛山市民政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了解到,全市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9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截至2016年4月14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佛山市民政局。电子邮箱:531155782@qq.com;电话:0757—83330239(传真)。
低保临界对象首次纳入居民基本医保全额资助范围
《意见稿》明确,将扩大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范围。
在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从2016年7月1日起,将低保临界对象(低保临界对象标准按佛山市低保标准上浮50%确定)纳入资助范围,全额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资助。
据悉,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原资金渠道支出;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原资金渠道和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
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制度
根据《意见稿》,佛山将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制度。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病历费。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因患“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的费用将从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再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救助比例纳入大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每季度结算一次。民政部门根据佛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综合管理系统“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结算数据”进行对账、审核及结算,及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小贴士
大病医疗救助结算程序
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含二次医疗救助费用和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住院医疗费用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剩余纳入医疗救助的部分再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应救助比例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含二次医疗救助费用)由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回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报销。
大病医疗救助每季度结算一次。民政部门根据佛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综合管理系统“住院医疗救助结算数据”进行对账、审核及结算,及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有条件的区可适当
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根据《意见稿》,佛山拟再度上调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且低保临界对象享有同样救助。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9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佛山将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及大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大病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住院押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剩余住院费用中纳入医保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相关规定的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报销。
记者了解到,佛山市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正式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管理,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以上,年报销最高封顶线5万元。到2014年7月1日,佛山市上调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其中,在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低于90%,在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低于80%,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低于7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低于45%。年报销最高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而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9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开展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比例参照住院医疗救助比例执行。
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单次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即个人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金额后,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下同)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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