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12月9日讯: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对装修的自住住房拥有房屋所有权。
(二)从2015年6月4日起职工有装修自住住房行为的。
二、提取额度
(一)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该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住房的装修价格。
每平方米住房的装修价格按500元计算,最高提取额的建筑面积按不超140平方米计算(即140㎡×500元/㎡=70000元)。
具体建筑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该套房屋的每个所有权人只能提取一次,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最高可提取额度。
三、提取所需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无此卡的直接转入职工所在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属于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于自建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于集资房的,提供单位集资房批准文件和集资建房资格名单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房屋装修合同或装修住房主要建材的付款发票(核验原件)。
(六)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相关关系证明。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其他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规定由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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