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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华菊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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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调整比例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40%、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增长幅度的3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三者之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调整后标准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12月2日讯: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现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状况,经研究,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事项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待《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修订出台后,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调整。

一、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关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于每年7月1日调整。

(一)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按比例调整的方法。调整比例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40%、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增长幅度的3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三者之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按比例调整。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按比例调整。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按比例调整。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扬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标准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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