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11日10日讯: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桂建金管〔2015〕24号)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经济增长,规范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在百色市辖区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时限及额度
缴存职工及共有产权人按照房屋套数,每套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装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能超过房屋装修总额,按装修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提取额度不得超过800元;缴存职工及产权共有人每套提取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个人身份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
(四)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装修预算;
(五)装修款凭证。
注意事项: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装修自住住房行为的;
2.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买卖登记备案证明,无房屋买卖登记备案证明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建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职工本人提供的装修预算价格少于800元/平方米的,以装修预算书的装修款核定装修可提取额度。
4.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只包含装修房屋费用,不包含购买家具、家电类产品。
5.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以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办理。
6.如所提供装修提取材料属于配偶名字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明。
7.上述所有材料须原件审核,提供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实行申报制。
(二)缴存职工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缴存职工需填写《个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持所有要件到中心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中心受理审核,准予提取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提取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五、发现违规套现,三年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一旦发现违规套取公积金的,将立即终止正在执行的公积金提取,同时中心不定期对职工提供的提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发现通过伪造合同、支付凭证、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
(二)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公积金中心将违规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管理中心的“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有关征信系统,骗提的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档案(系统);
(三)自违规发现之日起,3年内公积金中心暂停办理该职工的公积金提取业务,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报告;
六、其他
(一)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二)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规定由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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