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新政策
11月9日讯:为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缴存职工租房消费能力,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水平,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泉州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上年度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2015年职工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7200元。
建立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动态调整机制,今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变化情况动态调整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并予以公布。
三、租房提取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租住房屋的有效证明材料(所租房屋的所有权证、经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以上三项材料任选其一)。
四、缩短提取时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应与所在地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认真核查职工租赁行为的真实性。职工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并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二)有关机构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应将骗取、套取的职工及相关机构、人员名单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登记备案,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相关媒体依法予以曝光,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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