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解读之“附则”
10月9日讯:本章着重强调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被征地农民按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本章还规定了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解读】本条是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阶段性现象,适应了发展需求,但也由于有关制度确实和不足,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本条是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作出的规定。
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的比例偏低,致使这部分人群的工伤和医疗问题较为突出,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率不高有多种原因,既有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不参保缴费的原因,也有进城务工农民自身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到位而不愿参保的原因,还有社会保险制度本身不适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特点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本条在附则中作了专门规定,要求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作为职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纳入与职业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符合现行做法,体现了立法前后延续和统一。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徒弟,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的规定。
本条是在国家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明确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年老、患病等情况下火的物质帮助,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同时,还有利于规范土地管理,明确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已经成为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本条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解读】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所谓参照,是指原则依照本法执行,但允许有所变通。在没有变通规定是,外国人应当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在有权机关作出变通规定是,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变通规定执行,这些变通规定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险的双边协定,变通的内容包括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参加哪几项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施行日期,就是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的问题,这是所有法律都涉及的问题,每一部法律都规定了生效日期条款。法律施行时间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间、公布时间与通过时间同步;二是法律另定时间施行,该时间是一个确定的时间,是法律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后的具体时间,我国多数法律都采取这种形式;三是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经试行或者暂行期间,法律也有约束力。四是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本法施行时间采取了第二种方式,明确规定自2011年7月1日正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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