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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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特此敬告。
【公积金查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首套房利率。
二、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别墅类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房屋套数的确定以淄博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套数为准。
五、独门独院、二至三层楼形式的独栋别墅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能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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