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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关于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杭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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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业务年度内将按照单位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8月10日讯:按照《关于确定统一使用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0号)文件的精神,我市将按照2014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846元的标准调整2015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1月开始我市社会保险业务年度调整为每年1月至12月。业务年度内将按照单位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03.8元,2015年1月至12月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342.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711.4元/月。

三、2015年7月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最低、最高缴费基数进行对照,从2015年1月开始进行差额补退,暨多缴的社会保险费退回参保单位、少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补收。已停保、退休、终止参保的人员不进行差额补退。

四、灵活就业人员将从2015年8月开始,对2015年1月至6月巳按照2013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补收。已停保、退休、终止参保的人员不进行补收。

五、请各参保单位做好社会保险费差额补退的核对及职工社会保险费代扣代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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