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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单于琳爽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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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新增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其参保证明。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作出责令工程项目暂停施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决定。(十)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49号)以及《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本实施方案为职工(含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下同)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目标任务

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2015年底应有60%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底,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达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参保方式

(一)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费率浮动。

(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职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编制概算、预算、招投标控制价时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三)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1%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按照工程实际进度确定应缴保费。具体计算办法为:工程总造价×0.1%×(工程剩余施工期/工程总施工期)。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已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进行费率浮动。具体计算办法为:支缴率大于100%小于等于12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补缴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150%的,按工程总造价×0.1%×50%补缴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0%补缴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发生了工亡事故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建筑工程项目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费率浮动的,按浮动后的最高费率补缴保费。

(四)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工程项目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建立农民工劳务作业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场和离场时间)、工资表等用工台账。在建工程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总承包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工花名册。所报送的用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

总承包企业应当及时报送增减职工花名册。对新录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将职工花名册以书面申报形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新增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

在申报登记之前(含申报当日)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合同是确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五)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施工期限确定。办理参保时已经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情况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附件3)。

(六)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出具建设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当地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缴机构申报备案,经办机构变更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附件3)。

(七)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供:

1.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2.缴费发票原件;

3.两份《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附件3)原件;

4.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5.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其参保证明。从本方案施行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对所有新建项目均应查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检查,将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通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作出责令工程项目暂停施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决定。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在审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应于48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应于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待遇支付

(一)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涉及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统一按吉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发基数。

(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可在工伤保险记帐管理试点医院记帐,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试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非试点医疗机构不实行记帐处理。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责任分工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针对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定期交流和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相关收支情况。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努力研究和探索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相互衔接相应补充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指导、检查本级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建筑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统计和通报安全事故及伤亡人员情况。

(四)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对建筑企业工会的宣传,使其了解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企业工会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和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的落实。

六、其他

(一)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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