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公布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温政办〔2015〕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精神执行,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60%的,按60%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公务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门诊医疗保险(不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至2.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二、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60元的80%确定为3968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60元的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确定,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1%,其中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门诊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在职人员的职级(岗位)从5220元至11830元分别确定,缴费比例为2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5%。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确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四、机关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确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8%。
六、农民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
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纳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元,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
八、各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68892元。
九、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7084元;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1667元。
上述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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