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统一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关于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明确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方式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实行按单元、按病种定额付费。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余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1000元。其中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检查费用为3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检查费用为500元;妊娠满7个月及以上引产的,检查费用为1000元。
(二)分娩住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按不同等级医院定额结算标准支付参保职工分娩住院费用。(详见附件)
(三)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3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15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为2000元。
(四)计划生育手术
1.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和经宫腔镜取环术分别为300元、300元和2000元;
2.避孕药皮下埋植术或取出术为3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为800元,输精管结扎术为800元;
4.输卵管复通术为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为1000元;
5.人工流产或引产术参照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执行。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定额支付,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施行。2015年7月1日前参保职工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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