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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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化手续,提升服务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材料中“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以及贷款材料中“契税完税凭证、首付款收据”都简化为“购房发票”,提取和贷款时限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计算。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若《房屋所有权证》已被银行抵押的,除提供抵押合同外,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三、职工以购房为由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贷款后退房的,应在办理退房手续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先行退回,否则一经查实按我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相关规定处理。
四、职工在异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在我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购房提取和贷款业务时,不再需要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已办理提取”和“已办理贷款”业务专用章,但须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录入房屋丘号,并通过房屋丘号严格审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合规性。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契税的,职工可以选择继续执行原政策规定。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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