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一系列国家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落实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在职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开展异地贷款。在自治区其他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可持有效购房手续、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以上的缴存明细等材料,经缴存地、购房地管理中心核实无误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范围。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保障性住房、回迁房、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借款职工可以将所购住房装修费用(所购房为未装修住房)和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地下车位)纳入贷款额度核定范围,且不可独立于所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50万元。其中车库、地下车位可贷金额按照合同、发票记录的实际支出核定且分别不超出车位15万元、车库20万元上限;装修可贷金额按照购房合同记录的房屋面积以每平米1000元的装修标准核定。借款职工申请贷款合计金额不超过中心执行的最高贷款限额。
五、贷款年限。贷款期限为1年至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具体年限按照贷款金额、偿还贷款能力、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等综合确定。
六、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款的80%。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首套房标准执行。
七、抵押物价值。借款职工需要提供本人或他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抵押,因装修及购买车库、车位贷款抵押物不足的,需另提供抵押物。贷款合计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80%。
八、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评定标准。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评定标准由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50%调整为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借款人家庭工资收入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如借款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或其他有偿还贷款能力的自然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视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
九、申请贷款时限。贷款的申请有效期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首付款缴交之日起至申请贷款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4年,多层住宅不超过3年,二手房不超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2年。
十、贷款费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担保,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评估、担保服务费等任何收费项目。
十一、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利率政策执行。
十二、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地区实际,负责组织落实具体操作细则。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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