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规定,我中心定于2015年7月2日至8月31日开展2015年度(即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在新的缴存年度足员、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维持不变的单位也应按要求重新申报单位职工的缴存数据。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15年7月份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3、缴存基数上限暂定为本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5808元×5=29040元。在统计部门公布本市2014年职工月均工资数据以后,再发文相应调整缴存基数上限。职工月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4、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按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由我中心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再办理缴存调整手续。
(三)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的情况
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办理程序
(一)缴存单位到我中心下属办事处、管理部导出职工的缴存数据信息(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登陆网上办事大厅下载),再从我中心网站(www.gzgjj.gov.cn)下载或从我中心下属办事处、管理部拷贝《广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调整登记表》(附件1,简称表一)和《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附件3,简称表二)的电子文档,严格按照填表说明(附件2)填写表一,利用已导出的职工缴存数据信息在表二中如实填报职工的缴存调整数据。将填妥的表一和表二各打印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再提供单位当月或上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登陆地税局网站单位社保账户查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连同表二的电子文档一起就近送至我中心下属办事处、管理部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
(二)广州铁路分中心辖下缴存单位请到广州铁路分中心办理。
(三)缴存单位中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或为其他单位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才中介机构,需申请设置多个单位缴存比例的,办理调整之前请按程序向我中心归集部(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18楼)提出申请,具体程序请参阅我中心网站缴存服务指南。
四、其他事项
(一)7月2日至8月31日期间,我中心下属办事处、管理部集中办理单位年度缴存调整业务,原则上将停办除执法和信访以外的所有前台业务,缴存单位和职工需办理其他前台业务的,请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的网点办理。
(二)缴存单位应如实填好表一,我中心将依据该表填报的信息更新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登记的缴存单位基本信息。
(三)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时,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等确定以后,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缴存基数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
(六)超过8月31日之后办理调整的,缴存单位需另提交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七)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缴存调整的单位,我中心将要求限期整改,并结合单位的社保缴存信息和纳税信息等对单位进行稽查。稽查发现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按国务院《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仍未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我中心将加强执法,按国务院《条例》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罚款。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要求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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