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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ia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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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巢湖市财政承担。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巢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5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支付政策,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我市根据国家和省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补60元,缴600补70元,缴700元补80元,缴800补90元,缴900元、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2000元补150元,缴3000元补20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巢湖市财政承担。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财政按照2000元/人/年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由市财政按照200元/人/年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缴费补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续缴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其中中央财政70元/人/月,合肥市财政5元/人/月,巢湖市财政35元/人/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部分市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建立待遇调整机制。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我市2011年7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合肥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元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村委会(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情况。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支出预算的执行力,提高基金运行和管理效率。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行精细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各乡镇、街道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要在村(居)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数据大集中的要求,建立健全市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实时联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一、金融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市经办机构应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十二、相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强化工作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其他

本实施细则2015年5月起施行,原《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巢政[2011]3号)及《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巢政办[2011]10号)同步废止。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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