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大学生城居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在缴费所属结算年度内享受城居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属学校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属个人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第7个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大学生被学校注销学籍的,自学校为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城居医保待遇,其个人已缴纳的城居医保费不予退回。
大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城居医保待遇。
大学生城居医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应由大学生城居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本办法所称的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先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二)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
2、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
3、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4%。
4、15万元以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8%。
(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大学生可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大学生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
大学生因急症需在杭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后的15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杭州市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的3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大学生患疑难重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确需转外地就医的,须由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方可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结算,其中自费、自理、自负费用由个人支付。
(二)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在相关居住地、实习地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结算。其中,经登记后转上海、北京两地或临时外出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剩余部分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 规定结算。
(三)因急诊以及在异地就医或转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应在治疗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办理医疗费审核结算手续时,须出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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