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了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由上可知,各地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小编提醒,工伤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需根据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视情况而定。而对于七至十级的工伤人员而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只需一个前提,即双方劳动关系已结束且不是因劳动者退休或者死亡而导致的。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人员的离职问题时,不应混淆此两种不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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