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抚恤金
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抚恤金
根据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机关在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以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机关(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病故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二、公务员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为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退职人员基本退职生活费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机关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
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19109元,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21810元。
六、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重新核定本单位2011年8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数额。如果重新核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数额大于已经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数额,应当补发其差额。
七、对于今后各年度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人员,在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之前,一次性抚恤金暂以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作为核定的依据,待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之后,再重新核定并补发差额。
八、对于生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公死亡的人员,均先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再由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之间的差额。
九、我市机关在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及所需经费仍然按现行渠道办理。
十、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仍然由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其中如有已经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以后因公死亡的人员,也先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再由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之间的差额
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京民优发〔2001〕544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和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人发〔2007〕95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不再执行。
十二、授予烈士称号的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在国家发布正式规定之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可参照本通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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